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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3)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山东省青岛市。

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有力、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旗)

河北省河间市,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肇源县,江苏省南京市、沛县,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安徽省宿州市、宁国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菏泽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固始县,湖北省荆门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常德市、凤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平昌县,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张掖市、榆中县,青海省贵德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

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2019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铜仁市、陕西省安康市。

从2018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

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

2018年对上述省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每个省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好的市(盟)、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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