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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3)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职业心理倾向测评、创新创业能力测评、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个性化服务,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解决在择业和成长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提供有效就业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帮助学生推荐实习和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优质网络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业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适合本地区需要的人才就业网络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学生的职业心理和职业认知情况,建立学生职业生涯档案,跟踪指导学生成长。
  (二)根据学生职业认知水平,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
  (三)策划和组织开展就业讲座、供需见面会、职业访谈等活动。
  (四)结合学生个性化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或小组辅导。
  (五)积极参加职业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教研活动、企业实践等,及时更新职业指导信息,提高职业指导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
  (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做好总结分析反馈,为专业设置、招生、课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配合做好其他职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以专兼职职业指导教师为主体,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为辅助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涉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应主动对接行业组织、企业、家长委员会等,协同推进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积极展示优秀毕业生风采,广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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