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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4)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职业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指导场所、机构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职业指导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指导研究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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