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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4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在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发挥各自的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科学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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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就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相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港澳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科研活动,一般应当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资助方式及鼓励港澳机构参与申报的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 港澳机构可联合内地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并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
港澳特区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机构,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港澳机构申报项目应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内地组织的项目评审,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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