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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六条 经评审立项的港澳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应当由内地项目管理机构与港澳机构签订承担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经费资助额度和支出内容等,根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由内地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的项目,内地单位也应与港澳机构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项目经费,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由港澳机构与内地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支付至港澳机构和内地单位。
  第八条 港澳机构牵头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内地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区的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与港澳特区的科技计划可通过联合资助项目等方式,支持内地与港澳机构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资助与共同管理项目的具体方式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原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限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内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现按本规定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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