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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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