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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6)

(十六)增强港口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发挥天津的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优势,开展口岸通关流程和物流流程综合优化改革试点,打造京津冀地区国际贸易大通道。构建京津冀检验检疫产业转移协同、贸易便利化协同、创新驱动发展协同、监管协同、技术发展协同等“五协同”体系。推进国检试验区建设,拉动腹地产业发展。增强港口中转集拼功能,逐步将中欧班列(天津)发展为集跨境电子商务、中转集拼、国际海铁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天津的航线。

(十七)优化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服务京津冀企业国际化经营。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产品,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租赁和保理项目开展跨境融资。适时试点在自贸试验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探索研究京津冀区域内股权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经营性业务合作,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适时引进港澳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

(十八)完善服务协同发展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依托现有工作机制,率先向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创新成果,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更好推动自贸试验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五、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组织实施,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天津市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强化法制保障,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推广,加快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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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8-5-4)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 (2018-5-4)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30)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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