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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2)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透明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方式,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委托。将更多后置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将更多单项审查与验收改为综合审查与验收,进一步减少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健全综合审批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模块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清理规范基层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联动,统一身份认证,按需共享数据,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加快完善电子证照系统。

(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各部门审批系统、证照系统、监管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高效监管模式。将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共享,完善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信用体系。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制度,实行“双随机、四公示”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控市场开放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风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商事法律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仲裁、调解等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等力量,建立社会多元共治机制。

四、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十一)推进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取消名称预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可以同时办理。创新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探索对同一主管部门保留的多种审批或备案事项实行“一企一证”。推行“1+N”证照模式,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可按需附加经营许可证号,企业按需取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应用。

(十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对同一阶段需办理的各类审查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一次出件”方式,压缩自由裁量权。实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强化审批时限约束。

(十三)建成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外贸企业资质备案、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办理、货物进出口和船舶出入境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整合归集通关、物流、金融等口岸、贸易数据信息,实现物流和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打造福建省统一的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推进省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促进跨区域通关合作、数据互换和协同监管。

(十四)创新产业发展服务模式。支持在福州、厦门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将厦门纳入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依法合规支持厦门机电设备展示交易平台、厦门国际酒类展示交易平台、平潭新丝路跨境交易中心等建设。在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厦门建设毛燕进口指定口岸。研究探索文化艺术品、文物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支持福州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福州、厦门互联网经济集聚区发展。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降低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加快福州、厦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开展3C认证改革试点。

(十五)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的联动。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新区等周边地区联动发展,强化福州对平潭的腹地支撑作用。推动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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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8-5-4)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8-5-4)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30)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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