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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doc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doc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doc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doc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年度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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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海关总署(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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