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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

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

三、选好试点企业

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标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确保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较强代表性。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持续监测跟踪

各银监局要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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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2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8-5-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8-23)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6-21)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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