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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

第四条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五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 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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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2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8-5-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8-23)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6-21)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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