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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部署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国家铁路局提出统计报告等。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铁路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拒绝、抵制并按照职权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按要求配合国家统计调查、铁路行业普查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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