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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5)
  第三十二条 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其他统计机构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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