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管。

  二、明确联合监管工作事项

  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

  三、明晰联合监管处置流程

  (一)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已经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

  (三)出现第(一)、(二)项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置建议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网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向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再由该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公安部等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