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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法发〔2018〕9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
  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立案时间;
  (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送达地址;
  (5)保全信息;
  (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执行表》信息存在缺漏的,应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5.立案部门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或者本院执行机构告知有关情况。
  6.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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