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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3)

  (二)加快办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方案》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要在201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的要求,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资产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肃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会同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反映。

  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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