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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 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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