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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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