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3)

  

“60号文”出台前后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印章系统一览表

(见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06/t20180622_274726.html)



  二、案件定性分析

  内蒙古公安厅的相关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一)排除和限制了印章系统软件市场的竞争

  1.各地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在选择印章系统软件上拥有自主权。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标准》,所应用的印章系统软件必须经过公安部检测并符合《标准》,同时严禁借推广应用印章系统为名,强制更换印章或推行“防伪印章”。2001年8月31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公传发〔2001〕2512号,以下简称“公安部2512号文”),明确要求“严禁独家垄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系统软件在本省范围内供各地、州、市推广使用”。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在选择系统软件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60号文”出台前,内蒙古自治区10个盟市自行选择了经公安部检测评估合格的系统软件,在各自辖区内建立了印章系统。自治区印章系统软件市场是竞争性、开放性的。

  2.内蒙古公安厅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系统软件市场竞争,形成并强化了金丰公司的垄断地位。“60号文”规定由一家企业统一建设全区印章系统,本身就违背了“公安部2512号文”的精神和要求,而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金丰公司,剥夺了其他系统软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也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自主选择系统软件的权利。“60号文”出台后,内蒙古公安厅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运行良好的现有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公司的系统软件,将盟市公安机关拒绝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视为“不作为”、“乱作为”,责令相关负责人检讨整改,对未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的刻章企业的刻章申请不予审批备案,迫使7个盟市更换原有的系统软件,2个盟市原有软件供应商被迫与金丰公司开展合作,导致大量供应商被清除出系统软件市场,形成和强化了金丰公司的垄断地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