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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8)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报。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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