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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7)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售物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物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作业涉及燃气设施改动或可能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事先告知供气企业,供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协调指导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二)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第三方审核、审计所需费用;

(六)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由业主表决通过。

发生以下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支取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消防部门认定需要立即整改的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五)供水、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二次供水水泵等设施损坏,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待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

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发生上述(一)至(六)项需紧急维修情况的,可以由住宅小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属于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维修养护,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用户终端水表、电表、气表后设施设备及管线的养护、维修,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六十一条 对于房屋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老旧住宅区,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资金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修缮和改造。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修缮和改造费用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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