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7)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团的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 共青团中央(1993-5-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