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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3)

  (四)组织开展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选取一个鉴定类别,统一制定量化检查考核标准,组织开展11省(市)司法鉴定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实行交叉互查互评。加强重大鉴定事项相互通报,建立执业检查合作机制,加大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异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完成初步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后,移送登记许可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依法处理、反馈。

  (五)建立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整合11省(市)师资力量,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讲师团,创新教学方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视频课件库。建设一批教育培训基地,依托优质高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大型鉴定机构,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基地名录,共享教学资源。建立11省(市)统一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各鉴定机构、鉴定人可自由选择参加外省(市)教育基地主办的继续教育,取得的教育培训学分互认。开展教材和试题库合作建设,采取一地优势项目牵头、多地参与、分门类联合攻关的方式,逐步建设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教材和试题体系。

  (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业务协作。指导长江经济带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组建长江经济带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联合组建业务交流平台,实行重大理论研究课题攻关,必要时可组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跨省专家会商。支持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执业公约,强化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鼓励各地鉴定协会普遍建立涉鉴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鉴定人维权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上开展省际协作。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协同配合,为鉴定人异地执业、出庭作证提供便利,把协会办成鉴定人之家。支持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组织东部地区发展水平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西部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对口帮扶,提高西部地区的司法鉴定水平。加强鉴定文化建设,统一司法鉴定标识、公示内容、便民服务窗口等设置标准,方便群众办事。

  (七)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信息交换和鉴定援助异地协作。整合优化11省(市)司法鉴定应用系统平台,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互相开放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信息、诚信档案等,实现区域内司法鉴定信息资源共享。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案例库,指导鉴定工作实务。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统一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统一支付办案补贴。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援助力度,切实缓解环境损害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建立长江经济带跨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由鉴定机构所在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跨省鉴定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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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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