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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9)

第一条 鉴定评估内容




第二条 鉴定评估时限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乙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补充必要的材料。

2、乙方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业通用的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乙双方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办案机关名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年×月×日                  ×年×月×日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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