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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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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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