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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法〔201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分解和量化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交通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奖惩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实施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以自评为主、抽评为辅。
  第六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的工具和载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情况;
  (二)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树情况;
  (三)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情况;
  (五)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九)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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