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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发布6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
■追诉案例之二
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占华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过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初步判断杨占华可能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检察官反复审查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并谈论毒品剩余情况。经再次提审杨占华,展示相关证据,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自己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情同手足,想为周瑜隐瞒、承担罪责。此外,杨占华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周瑜立案侦查。周瑜被抓获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就杨、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经查,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法院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遂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职业化明显,共同犯罪较多。对毒品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此外,毒品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响对各共同犯罪人罪责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追诉遗漏的同案犯和遗漏罪行,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犯受到了严惩,防止对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错误适用死刑,确保了办案质量。
■抗诉案例之一
郭锡儒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8月间,王某(另案处理)欲向被告人李本新、刘振华、马么二苏等人购买毒品。于是,马么二苏联系被告人郭锡儒提供毒品,并派吴建林去取了回来。后吴建林与王某在广州某大厦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95克。随后抓获刘振华、李本新,当场查获毒资8.3万元。在李本新的协助下,抓获马么二苏、郭锡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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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财政部(20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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