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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发布6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锡儒归案后一直否认贩毒,庭审中,直接与其交易毒品的吴建林翻供否认侦查阶段辨认郭锡儒及其车辆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郭锡儒无罪。广州市检察院通过对照地图,对交易毒品的位置、郭锡儒汽车的行动轨迹以及抓获郭锡儒所在的公寓位置进行精准复核,结合案发当天郭锡儒与马么二苏之间20余次通话,证明郭锡儒关于“与马么二苏系偶遇,开车搭载其并非取毒资”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关于被告人吴建林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通过讯问马么二苏了解到,在押解去开庭的囚车上,郭锡儒向吴建林许诺,如果不指认他,今后可以负担吴家人的生活费。其他三名同案人亦证实听到类似的谈话。在确凿证据面前,吴建林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再次指证郭锡儒。通过复核证据,广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锡儒无罪确有错误,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10月24日改判郭锡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不供认犯罪、供认后又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在本案被告人“零口供”,主要同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复勘案发现场,增强办案亲历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并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责,抗诉后得到改判。
■抗诉案例之二
马亚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李鹏、何小虎预谋从被告人王超宁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贩卖。9月3日,何小虎联系被告人马亚贵驾车帮助运输,并于当日下午由马亚贵驾车赴甘肃省庆阳市与王超宁见面,取得毒品样品。在驾车返回银川途中及此后在银川的宾馆住宿期间,三人多次吸食李鹏提供的毒品,李鹏又送给马亚贵少量毒品,让马看看是否有人购买。9月9日,李鹏告诉马亚贵去广州,马当即表示同意。12日22时许,三人从广东东莞王超宁处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08克。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亚贵供述称不知道取毒品之事,李鹏及何小虎对马亚贵是否明知运输毒品时供时翻,且没有证据证明马亚贵此行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马亚贵宣告无罪。平凉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马亚贵驾车载何小虎、李鹏去庆阳途中以及在银川住宿期间,李鹏除提供毒品供何、马二人吸食外,还给马亚贵少量毒品,并明确提出让马亚贵看有无他人购买,该事实足以证明马亚贵明知李鹏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李鹏明确供述,其向何小虎、马亚贵提出过合伙进行毒品犯罪,何小虎、马亚贵知道去广东的目的是购买毒品;李鹏提出让马亚贵开车去广东时,马立即答应并即刻出发,对于此行的目的、费用等事项不闻不问;到达广东后,在李鹏取得毒品后又立即开车返回,行为诡秘,不符常理。综上,应当认定马亚贵明知李鹏去广东购买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宣告马亚贵无罪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改判马亚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判决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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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财政部(20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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