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检关发布6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4)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否认其明知是毒品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对推定明知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本案就是在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的其他证据,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结合其个人情况,如马亚贵本人是吸毒人员等,来认定其主观明知,从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抗诉案例之三
倪爱勤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爱勤受林杨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爱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8日释放。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爱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爱勤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2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结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收个人财产的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抗诉案例之四
谢伟强、邹俊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伟强向被告人刘志方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邹俊、袁志强等人向刘志方、万宇晴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2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财政部(2018-8-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