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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 演职员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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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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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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