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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支付总额等实际情况,参照同类广告活动名义、形象及其他劳务提供者的所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第七条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第八条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人和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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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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