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3)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限一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 × ×税务局 资税证字 NO.

收购矿产品单位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名称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

矿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单位:
单 位 税 额:
矿产品数量
(大写)
销售单位或个人(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部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