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3)

(纳税人识别号:       ):
  经研究决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请办理以下事项。
  一、选派人员于 月 日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操作培训,购买企业开票设备。
  二、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单位。


附件2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设 备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使 用 单 位
       
       
       
       
       
        
需求原因说明: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人:   电话: 

附件3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编  号 备  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交货人:     验收人:      入库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接收单位: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编  号 备  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提货人:        库管员:


附件5

防伪税控系统________(专用设备)
收、发、存台账

时间 摘要 接  收 发  出 结  存
年 月 日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附件6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
       盘存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账面数量 实际数量 实际比账面增(+)减(-) 备注






  盘点人(单位签章): 监盘人(签章):


附件7

认证结果通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月 日报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共  份。经过认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  份,税额   ;无法认证的  份,税额   ;认证不符的  份,税额   ;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  份,税额   。现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你单位,请查收。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发票抵扣联暂留我局检查。
  请将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本通知书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本月进项税额。
  认证详细情况请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达企业。

附件8

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出现故障的
子系统名称 出现故障
的 单 位
故障现象 发生次数
发现日期 填 报 人
故障原因描述:
 
 
解决办法:
 
 
意见或建议:
 
 
备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附件9
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金税卡编号
案情经过:
 

 
 
 
基层征收机关
(签章) 县级税务机关
(签章) 地级税务机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31)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29)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 / 国家税务总局(2007-4-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