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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4)
第三十四条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七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9)。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2.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3.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4.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5.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6.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
7.认证结果通知书
8.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9.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附件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纳税人识别号:       ):
  经研究决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请办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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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31)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29)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 / 国家税务总局(20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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