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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相关法规: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11-2-10)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共青团中央(2005-7-12)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 / 全国妇联(2005-6-8)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 共青团中央(2004-12-17)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1986-11-25)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村级整党中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 /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19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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