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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
  (二)全面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工可、设计、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通过土地节约、材料节约及再生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举措,积极推进绿色铁路、绿色机场、绿色公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三)推动贫困地区交通绿色发展。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坚持保护环境优先,以生态为基础,推动贫困地区交通旅游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打造集绿色文明、生态景观、文化旅游等为一体的景观长廊和经济走廊,服务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三、推广清洁高效的交通装备
  优化交通装备结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完善加气供电配套设施,提高交通运输装备生产效率和整体能效水平。
  (四)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
  推动LNG动力船舶、电动船舶建造和改造,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轮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区域港口等领域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城市公交、出租车及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60万辆,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五)推广港口岸电建设与应用。
  根据《港口岸电布局方案》,重点推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加大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检测以及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检验相关标准规范,积极争取岸电电价扶持政策,推动船舶靠港后使用岸电,逐步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单位:水运局、海事局、综合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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