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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4)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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