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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4)

  九、加强统筹施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施期限,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产品技术较为先进,但受国际国内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影响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鼓励企业尽力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按照“保岗位、保生活、保稳定”的原则,就调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并将协商内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保障职工生活。

  十、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强化失业风险应对

  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地反映新经济就业情况。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拓宽数据来源,提高统计能力和效率。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实施应对机制。紧盯关键指标和重点地区、企业、人群苗头隐患,深入细致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将因产业结构调整、国际贸易摩擦等受影响的人员纳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调整就业评估机制,强化就业政策储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化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各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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