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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6)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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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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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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