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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10)

(五)对被害人、证人带有侮辱性发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对辩护人询问侦查人员、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证,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辩护方质疑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证人进行发问,也可以提请法庭决定就有异议的内容由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对质诘问,在发问或对质诘问过程中,对前后矛盾或者疏漏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条 辩护方质疑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公诉人可以综合采取以下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一)宣读被告人在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未曾供述过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证实其在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且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自愿供述,或者证实其在检察人员讯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自愿供述;

(二)出示被告人的羁押记录,证实其接受讯问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符合法律规定;

(三)出示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医院病历,证实其体表和健康情况;

(四)出示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

(五)出示与被告人同监舍人员的证言材料;

(六)当庭播放或者庭外核实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

(七)宣读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当庭播放或者庭外核实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时的录音、录像;

(八)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办案情况。

公诉人当庭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第五十一条 辩护人质疑收集被告人供述存在程序瑕疵申请排除证据的,公诉人可以宣读侦查机关的补正说明。没有补正说明的,也可以从讯问的时间地点符合法律规定,已进行权利告知,不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被告人多份供述内容一致,全案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被告人供述自愿性未受影响,程序瑕疵没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方面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从被告人供述时情绪正常、表达流畅、能够趋利避害等方面证明庭前供述自愿性,对瑕疵证据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 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的,公诉人可以宣读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补正说明,从此类证据客观、稳定、不易失真以及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五十三条 辩护方质疑鉴定意见的,公诉人可以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检材来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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