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13)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辩护方出示的鉴定意见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十八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物证、书证,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
(三)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五)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六)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六十九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视听资料,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来源及制作目的是否清楚;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有复制说明;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七十条 对辩护方出示的电子数据,公诉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等情形时,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的说明;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引诱因素的影响;
(五)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七十一条 对于因专门性问题不能对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可以建议休庭,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节 法庭对质
第七十二条 控辩双方针对同一事实出示的证据出现矛盾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对质。
第七十三条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各被告人之间对同一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在被告人全部陈述完毕后,建议法庭当庭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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