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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1 号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2018年7月16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设备器材;
(二)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与播出设备器材;
(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与接入设备器材;
(五)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七)广播电视信号条件接收、用户管理等业务集成与支撑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监测监管设备器材;
(九)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等设备器材;
(十)其他应当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实行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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