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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5)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确需设立固定摊点商亭或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征求民意后,制订饮食摊点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饮食摊点的定点处,应当明示公告统一的入退市时间,并配有上下水设施,保持场地清洁。有一定规模的摊点群,应当统一亭棚规格、桌凳、地面铺装、灯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动食品车应当统一规格,并确定占道位置。

  城管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摊点的巡回检查和监督管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入退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不得堆放场外;泥污不得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轮胎清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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