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5. 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二)舱单传输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