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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相关法规: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7-12)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4)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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