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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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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 / 水利部办公厅(2017-9-5)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建设部(2008-1-4)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利部(2007-3-13)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建设部(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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