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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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