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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2)

  三、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重点关注名单可选择性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对公开的失信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

  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失信信息,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将归集整合后的信用信息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六、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

  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给相关实施单位,按地区分别推送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七、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及时归集上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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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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