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办安监〔201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
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部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或司局领导约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牵头负责,公路局、水运局配合。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约谈建议,报经部领导同意实施。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十分严峻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牵头司局提出约谈建议,起草约谈方案,报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
  第六条 约谈方案应包括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主约谈人及参与司局建议等。
  第七条 约谈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约谈方应书面通知被约谈方,被约谈方应书面予以确认。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结果等,相关书面材料在约谈时提交。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分管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均应接受约谈。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11-1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关于加强震后和汛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08-6-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