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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3)
  第五条 对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但未达到挂牌督办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可视情况,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责令其按要求落实整改,落实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实施挂牌督办。
  第六条 牵头司局负责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名义挂牌督办。
  第七条 牵头司局负责起草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名称;
  (三)重大质量问题的内容简述;
  (四)整改内容、范围、期限及整改要求等;
  (五)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
  (六)摘牌销号程序;
  (七)挂牌督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原因分析、隐患排查、问题治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并督促限期完成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质量问题的基本情况;
  (二)整改目标和任务;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依据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交通运输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情况应定期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整改工作完成后,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初稿,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问题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相关验收与检测资料);
  (四)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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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11-1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关于加强震后和汛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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